法律问题

福尔达:发行人2020年11月增资过程中存在委托持股,2022年4月为规范代持进行股份转让;其中蔡荣生作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当年转让股份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25%,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06-30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福尔达
审核编号
100231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1-1-36页至第1-1-39页;法律意见书第3-3-1-2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0年11月增资时,陈金玉、蔡荣生、倪晓明分别存在代持安排,合计涉及多名被代持人及105万股。2022年4月,为规范委托持股,陈金玉、倪晓明、蔡荣生将相关股份分别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少波,陈金玉另将8万股转回原被代持人赵亚军。蔡荣生在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期间当年转让股份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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