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斯比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存在锁定期、退出机制及IPO未成时恢复效力的回购机制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06-16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上市后3年内不得转让财产份额,第4年至第6年分期解除转让限制;合伙人若在斯比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或股票限售期前主动与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原始取得价转让剩余合伙份额;合伙人取得份额5年内如斯比特仍未上市,可要求夏代力、刘春宣或其指定第三方按出资额原始取得价回购。为配合IPO,该回购条款自斯比特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请之日终止,若IPO申请被否决或撤回则恢复,直至再次提出IPO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