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鼎恒盛: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需关注持股平台设立、入股价格、服务期、回购/转让限制、减持安排及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4-03-04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鼎恒盛
审核编号
100323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99页至第108页;第28页至第29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芜湖中鼎对部分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持有芜湖中鼎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服务期为成为芜湖中鼎合伙人并通过芜湖中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继续在公司工作满60个月,服务期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按约定转让全部合伙份额。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行筹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财务资助。芜湖中鼎于2021年12月受让罗克钦、杨瑞杰所持发行人合计762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0.00%,转让价格7.50元/元注册资本,完成第一次股权激励;2022年12月罗克钦向施洋转让芜湖中鼎75万元合伙份额,完成第二次股权激励;2023年3月罗克钦向粟巍转让芜湖中鼎75万元合伙份额,完成第三次股权激励。公司按最近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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