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海科新源:报告期内发行人碳酸二甲酯、丙二醇存在超核定产能生产的情形,需关注是否构成重大变动、是否需重新报批环评及是否构成环保或安全生产重大违法。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环境保护合规 · 2023-03-2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碳酸二甲酯、丙二醇两种产品存在超核定产能生产的情况。经核查,海科新源碳酸二甲酯和丙二醇实际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产能规模的30%,其余产品未超出原有环评产能规模,不属于重大变更,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超出核定产能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实际产量超出核定产能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东营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实际产量超出核定产能较少且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未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实际产量超出核定产能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