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色如丹:发行人与投资机构股东相关投资协议曾约定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制出售、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股权赎回、并购、清算权等特殊权利;申报前虽已终止发行人权利义务,但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东伸投资、绰可投资、绰赢企业与中小企业基金、化工新材料基金仍存在附条件恢复的股权赎回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3-02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色如丹
审核编号
100229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0页、第61-64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1年3月、2021年8月,发行人、东伸投资、绰可投资、绰赢企业、实际控制人郑文军及其配偶与相关投资机构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制出售、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股权赎回、并购、清算权等条款。2022年4月,各方签署补充协议,终止涉及发行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和约定,并终止除股权赎回外的投资方权利条款;股权赎回条款约定在公司提交合格IPO申请时终止效力,如上市申请未能通过或未能上市则恢复效力。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与发行人相关的对赌条款已完全终止,发行人不是附条件恢复条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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