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本松新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多名投资者签署过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条款,虽已终止或约定自始无效,但部分不以发行人为主体的条款附恢复效力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3-01-16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杭州本松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本松新材
审核编号
100196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3页;第1-1-47页;第3-3-1-22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实控人周永松与南通嘉乐、南通嘉盛、丁冀平、容腾创投、尚颀投资、蕉城上汽、中航凯晟、南山中航等股东签署特殊条款协议,涉及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优先清算权等。2021年2月,实控人与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其中优先清算权等涉及发行人的条款自始无效;其他不涉及发行人为主体的特殊条款解除附带恢复条款,即若出现发行人未能实现IPO的情形,该等特殊条款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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