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创米数联:发行人与小米集团存在较高比例关联销售、业务合作、股权关系及共有专利等安排,需核查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公允性、独立性及共有专利对经营的影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2-12-13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小米集团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7,941.14万元、85,078.96万元和91,643.1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9.09%、75.69%和59.79%;小米集团通过其控制的天津金星持有公司8.52%股权,天津金星推荐1名董事但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与小米集团共同拥有3项境内专利和1项境外专利,双方均有权自行使用共有专利生产相关产品,无需向另一方通报及分享收益;小米定制产品合作中,公司按照成本价格销售给小米通讯,产品最终销售后小米通讯再将净利润按约定比例分成。法律意见书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小米集团、小米通讯、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认定为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