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华南新海: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及关联租赁等法律瑕疵,需关注租赁合同效力、持续经营影响及本次发行障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2-10-11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华南新海
审核编号
100225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9页、第1-1-147页至第1-1-151页;第3-3-1-17页至第3-3-1-1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南新海生产及办公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尚无自有房产。公司及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相应资产权属证书,面积合计19,480.00平方米,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49.96%;除第9项租赁已办理备案外,其余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第1项房屋实际权益由实际控制人洪健荣享有,产权登记在中盈贵金属名下,由中盈贵金属受洪健荣委托出租给发行人。第1项至第8项房屋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于办公、宿舍。第10项、第11项房屋所在土地系村集体所有,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广东我能租赁使用该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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