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维嘉科技:发行人与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之间曾存在股权回购及其他特殊股东权利安排,涉及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义务主体、相关条款是否清理、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触发后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和控制权稳定。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9-22 · 终止(审核不通过)
公开摘要
2020年9月及2021年1月引入丰年君和、木立创投、安徽安元、中金浦成、顺融开拓二号、顺融天使四期、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时,相关协议曾约定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领售、优先清算、最惠待遇等特殊权利。2021年8月10日,发行人、邱四军及相关方分别签署终止协议,终止发行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及其他特别权利条款并确认自始无效;同日,邱四军另行与相关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特定事件下由邱四军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相关协议自发行人IPO申报获受理之日起自动中止,仅在发行人上市失败等情形下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