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华厦眼科: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存在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展业务或由公立医院参股的情形,涉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的合规及整改风险。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2-09-16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华厦眼科
审核编号
1000785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30页至第1-1-31页、第1-1-88页至第1-1-95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注册稿披露,公司下属医疗机构中,福州眼科、徐州复兴、镇江康复存在与当地公立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的情形;镇江康复、上海和平存在公立医院参股的情形。福州眼科、镇江康复、徐州复兴均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独立经营医疗机构,合作模式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或主管部门证明合法合规,不存在科室承包情形。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2020年6月1日前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促进法亦未明确既有情形是否需终止或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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