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大同传动:大同有限设立时实际出资形式与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出资瑕疵及验资 · 2022-08-30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大同有限设立时,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及大同有限公司章程要求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全部由台湾大同以设备形式分二期投入;实际出资中存在以现汇出资49.597万美元的情况,实际出资形式与批复和章程要求不符。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出资进行审验确认,不存在出资不实。发行人披露,经访谈实际控制人,设立出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关均未就未经审批变更出资方式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