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格兰尼: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外籍人士委托持股、实际控制人之间代持及挂牌后自然人股东代持还原事项,需关注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现有股权是否清晰以及是否存在纠纷。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2-08-24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格兰尼
审核编号
100188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4页至第1-1-36页、第1-1-73页至第1-1-74页、第1-1-402页至第1-1-403页、第3-3-1-1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有限公司设立时,林希光持有的350万元出资系代持新西兰护照人士郭榕生权益;2012年8月郭榕生又以林希光名义受让杨金城持有的10%股权,2012年11月郭榕生退出并指示林希光将其全部45%股权转让给翁庆水。翁庆水2012年11月受让的80%有限公司股权中有20%系代林宜明、林田文佳持有,2015年5月已转让还原至林田文佳名下。报告期内还披露徐晓龙与蒋超群、严捷/孟志一与深圳市富临通、苏晔绯与郭毓源、陈满兰与廖喜忠等股份代持及还原事项,相关方出具确认或承诺,部分事项办理公证。发行人承诺截至申报时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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