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维峰电子: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需说明形成原因、演变、解除彻底性及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人认定。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2-07-2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前身维峰有限设立时,因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李文化与其妹李小翠协商,由李小翠代李文化持有维峰有限20.00%股权。2005年5月后代持比例调整为10.00%;2005年6月李小翠将其持有的10.00%股权转让给李小斌,李小斌继续代李文化持有;2010年3月李小斌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罗少春,历史代持关系全部清理完毕。李文化、李小翠、李小斌分别出具声明确认代持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