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维峰电子: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外部投资人签署含股权回购条款的增资协议,需判断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义务主体、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及发行上市条件。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7-2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20年12月14日,维峰电子、李文化与新增股东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签署含股权回购条款的《增资认购协议书》,约定如发行人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或未被上市公司并购,投资人有权要求李文化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021年3月3日,各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股权回购条款自发行人递交IPO申报材料之日自动中止;如发行人首发上市成功,则股权回购条款永久解除;各方确认不存在其他特殊权益安排、对赌或回购性质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