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维峰电子: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租赁,相关厂房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存在权属瑕疵及搬迁风险。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2-07-2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01A的生产经营场所系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丰正堂租赁取得,租赁面积31,15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该处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16,876.30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至2055年5月31日;但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