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远翔新材: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王承辉代李长明持有股权的情形,并曾存在投资机构股权收购特殊条款;需关注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代持及特殊条款是否彻底解除、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7-07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1年11月远翔有限增资时,王承辉新增认缴900万元出资额,其中37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资金由李长明实际出资,李长明委托王承辉代为持股;双方《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委托持股期限及未能上市时的回购/固定收益安排。2015年6月,王承辉将其持有远翔有限10.00%股权转让给李长明,完成股权代持还原;邵武市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股权变更系代持还原,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1月大同创投增资时,相关方曾约定股权收购特殊条款;2015年9月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一条中的股权收购条款。截至申报稿签署日,华兴创投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