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江波龙:发行人与外部投资机构曾存在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股份回购、反稀释保护、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等特殊权利安排,需关注是否触发、是否实际执行以及发行人承担义务是否终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7-0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公司曾于2018年6月、2019年9月与元禾璞华、聚源聚芯、南山鸿泰、深圳集诚、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凯创投、力合创投、深圳展想、泰科源等外部投资机构达成特殊权利安排。2021年4月15日,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承担的各项特殊权利安排合同义务自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其中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股份回购条款中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自始无效;如上市申请被否决或主动撤回,相关义务自动修改为由蔡华波或蔡华波、蔡丽江、李志雄、杨晓斌、张旭承担,发行人义务不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