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五粮泰:发行人及子公司历史股份转让曾存在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转让比例限制的情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 · 2022-05-23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安徽五粮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五粮泰
审核编号
100192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1-1-53页至第1-1-54页;法律意见书第3-3-1-16页至第3-3-1-17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2年7月20日,五粮泰股东大会同意时任董事长程茂基将其持有公司17.00%的股份85万股转让给其子程勐万里,时任监事薛芹将其持有公司1.00%的股份5万股转让给其子孟龙。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规定,上述转让存在超比例情形,其中程茂基超比例转让63.75万股,薛芹超比例转让3.75万股。此外,2016年2月6日,合肥五粮泰时任董事丁胜元、薛芹分别将其持有的合肥五粮泰40%、5%股份一并转让给公司,也曾存在超过《公司法(2013年修正)》允许转让比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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