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茂高科:发行人ODM业务中存在经客户授权使用客户商标但未就该等商标使用许可向商标局备案的情形。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2-02-25 · 终止(审核不通过)
公开摘要
发行人为国内外网络通信设备品牌商提供ODM服务,存在客户授权发行人使用客户商标于指定产品,并将印有该商标的产品销售予客户或客户指定第三方的情形。客户一般与发行人签订商品授权合同,或直接于销售框架协议、合同中约定商标授权。发行人不需向客户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仅能用于客户指定产品并销售给客户或其指定第三方,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指定范围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