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普蕊斯:发行人历史控制权变化及是否应将陈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判断。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2-02-1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披露,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发行人为普瑞盛全资子公司且无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陈勇通过控制普瑞盛相关表决权间接控制发行人;2016年11月,赖春宝通过石河子玺泰与石河子睿新控制发行人46.1898%股权对应表决权,高于陈勇通过新疆泰睿控制发行人的比例,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方面施加重大影响,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勇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持有发行人股权,担任董事但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与赖春宝或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赖春宝不存在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