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祥明智能:发行人曾作为祥光投资对赌协议当事人,协议约定股份回购、共同出售权及业绩承诺,并存在业绩承诺触发情形;后续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终止并清理该等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2-02-1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6年6月18日,祥光投资与公司、祥兴电机、张国祥、张敏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约定,如48个月内公司仍未完成沪市主板、深市创业板或中小板IPO,祥光投资有权要求公司、祥兴电机或张国祥、张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为实际投资额加年化10%收益;并约定共同出售权及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触发年度为2016年度和2019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