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天威新材:发行人报告期内因保税区仓储转口监管方式申报出境货物时申报信息与实际到货存在差异被海关处罚,需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发行障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海关、进出口及贸易合规 · 2022-01-05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2017年10月31日,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监管方式向拱北海关驻珠海保税区办事处申报出境货物时,申报货物及其品名、规格、数量、品牌等与实际到货存在差异。2018年3月6日,拱北海关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关保缉违字[2018]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