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争光股份:发行人前身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股东退出及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需要论证程序合法性、价格公允性及是否构成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出资瑕疵及验资 · 2021-09-0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在1996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存在股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情形。2000年12月,争光塑化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55%股权、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45%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6名自然人。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并非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且未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发行人亦无法完整提供塘栖资产实际承担土地相关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塘栖资产出资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