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争光股份:发行人需就股东信息披露、股份代持、禁止持股主体、中介机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自然人入股价格公允性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9-0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现有33名股东均为自然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或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无新增股东;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