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明士达: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曾作为担保方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关注关联担保清理、独立性及资金占用风险。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1-08-31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浙江明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明士达
审核编号
100146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45页;第1-1-134页;第3-3-1-34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嘉隆祥贸易、伟博化工、明士达光电、恒盈贸易、明士达控股、天地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披露担保最高债权金额包括12,000万元、13,000万元、15,600万元、8,000万元、715万元、12,35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6,500万元、3,120万元等;其中部分担保合同披露已注销或保证人状态为解除担保。自2020年5月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及子公司未新增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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