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飞通科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关联方变化、独立性及同业竞争承诺的合规性。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1-08-30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安徽俊禄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俊禄通讯导航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俊禄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向石狮市阿宗海鲜馆采购餐饮服务,以及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较小,招股说明书披露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2018年、2019年、2020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公司及子公司外,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仅有飞通控股,飞通控股主要从事投资业务且目前仅持有公司股权,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