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凯盛新材:发行人前身凯盛化工设立时存在王加荣委托王加忠代持股权的历史事项,需关注代持形成原因、解除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8-11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凯盛化工设立时,因当时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加荣作为山东双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持有凯盛化工股权,故委托其兄王加忠代持股权。后双方于2009年6月解除股权代持,由王加忠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