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汇隆新材:2019年12月新增德清德锐等4名股东入股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回售请求权,需判断是否影响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及本次发行上市。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1-07-21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汇隆新材
审核编号
100059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9页、第1-1-45页至第1-1-49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9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沈顺华与德清德锐、杨敏、彭涛、钱海平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增资扩股补充协议》,4名新增股东合计认购930万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6%。补充协议约定,如汇隆新材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A股首发上市,或汇隆新材或沈顺华明示放弃上市安排或工作,新增股东有权要求沈顺华或其他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回售请求权在IPO申请被受理后审核期间自动失效,被否决后自动生效,取得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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