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钟恒新材:发行人部分资产来源于上市公司体系,且部分董监高曾在上市公司任职,其中王培琴曾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东及董监高适格性 · 2021-06-09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2014年,钟恒有限收购同为中达股份控股的江阴金中达BOPET生产线资产组,收购价款为1,839万元,机器设备交易价格为1,824万元。2017年9月6日,钟恒有限与江阴金中达出具确认函,确认钟恒有限已于2017年8月23日前结清本次收购全部款项,双方不存在争议与纠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王培琴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钟恒有限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2020年7月31日至今任发行人财务经理,其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上市公司董事,因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对时任上市公司董事王培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相关罚款已按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