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柴股份:发行人设立时存在自然人发起人代浙江力程持股、报告期初丁少鹏代浙江力程持股,以及发行人承接新柴动力业务、人员及部分资产的历史沿革事项。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6-0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发行人于2007年6月由浙江力程及8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王阿品、陈莉莉等8名自然人股东并非真实出资人,出资资金均来源于浙江力程,系因当时有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要求而替浙江力程代持。报告期初,丁少鹏仍替浙江力程代持发行人1%的股份。发行人设立后,人员、业务及部分资产从同受浙江力程控制的新柴动力转让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