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视科新材:发行人副董事长离职后半年内转让股份违反当时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 · 2021-05-11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视科新材
审核编号
100101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1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中,除发行人副董事长离职后半年内转让股份事项外,其他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工商登记。该次股份转让虽然违反当时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但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登记,协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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