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洲特材:天津海通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及发行人连带责任安排,需关注该等特殊股东权利是否已有效解除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1-02-25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洲特材
审核编号
1000392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3-1-17页至第3-3-1-1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2年10月,天津海通与中洲特材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明明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利润承诺、估值调整、未按期申报或发行上市时由冯明明按约定回购天津海通所持股份,并由中洲特材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相关方签署《解除协议》,约定上述对赌安排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解除。法律意见书披露,除该等已解除的安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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