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捷通铁路:发行人与宇斯惠乐喜乐机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发行人胜诉,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被告尚未按判决执行。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 · 2021-02-19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7月4日,发行人与宇斯惠乐喜乐机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型号为“NHB6+”的精密卧式加工中心机床,发行人已支付首笔设备款2,358,000元,合同约定设备交付期限为2018年9月,但被告一直未安排交付。发行人要求返还设备款2,358,000元及利息103,719.69元。2020年1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起诉;2020年5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设备款2,358,000元、利息76,929.75元,并赔偿律师费1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127.50元,案件受理费13,24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被告尚未按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