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兴科技: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存在通过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转贷行为,即在没有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 2021-02-10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恒兴科技
审核编号
100118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49页至第1-1-151页;第3-3-1-72页至第3-3-1-74页、第3-3-1-78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向贷款银行提供相关商务合同,公司存在通过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2017年转贷金额合计6,310.00万元,涉及宜兴农商行、交通银行,受托支付单位为宜兴臻叶,中转单位包括港恒商贸、中港投资。上述贷款均已到期偿付,且自2018年以来公司未再发生转贷情形。所有采用受托支付形式的贷款合同均已按约履行,贷款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发行人均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和利息偿还本息,不存在逾期或损害银行利益情形;相关银行未要求提前偿还贷款;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收益,亦未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2020年9月,转贷涉及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确认贷款期间按约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违约,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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