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速达股份:发行人将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郑煤机作为第二大股东、创始股东及重要业务关联方对发行人存在较大影响,涉及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及业务独立性的法律问题。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1-01-20 · 终止(审核不通过)

公司名称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速达股份
审核编号
100040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49-54页、第15-20页、第23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披露,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于2014年9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内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一直位列第一,2019年6月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合计控制50.98%表决权;李锡元单独直接及间接支配36.07%表决权,郑煤机持股29.82%。郑煤机为发行人创始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曾与李锡元在公司设立时各持40%股权,且郑煤机主营液压支架前市场业务,发行人从事煤炭综采设备后市场服务。发行人披露郑煤机自公司设立以来定位于参股公司,未将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提名董事席位占半数以上,郑煤机仅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行使股东权利,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