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曼卡龙:PE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曾签署含退出机制和回购安排的投资协议,发行上市失败时存在投资人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风险。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1-01-14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12年8月2日,信海创业、浙商利海与发行人及孙松鹤、曼卡龙投资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在公司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合格IPO、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乙方或丙方严重违约、2012年度净利润低于5500万元等情形下,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投资,孙松鹤、曼卡龙投资有义务按投资价款加10%单利年息回购。2015年5月31日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上市申请获受理时退出机制终止执行,但撤回、被驳回或发行上市失败时相关权利恢复。2019年4月23日补充协议确认发行人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不承担任何与退出机制有关的权利义务,不是对赌约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