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鸿禧能源: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及关联方委托贷款,涉及关联交易规范性、资金拆借清理及对独立性的影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0-12-24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鸿禧能源
审核编号
100008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58页至第1-1-259页;第1-1-275页至第1-1-277页;第1-1-282页至第1-1-284页;第3-3-1-26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因短期经营周转需要,2015年1月2日,公司与金健峰集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金健峰集团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利率参照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2017年,公司累计向金健峰集团拆入资金9,200万元并偿还9,200万元,资金拆借利息10.34万元,综合实际利率5.22%,公司同期短期借款平均利率5.09%。截至2017年10月,公司与金健峰集团之间资金拆借已清理完毕。报告期内,公司还与关联方张大伟发生委托贷款,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2017年度借款利息74.63万元;委托借款综合实际利率5.03%,公司同期短期借款平均利率5.09%;截至2017年12月,该委托贷款已结清。发行人披露上述资金拆借利率与同期短期借款平均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处于市场利率正常水平;金健峰集团向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均为合法持有资产,拆借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属于临时性、偶发性资金拆借,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均已终结,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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