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光祥科技:发行人前身及实际控制人张现峰曾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刑罚。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0-12-16 · 终止(撤回)
公开摘要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发行人前身光祥有限于2012年3月至12月间存在为促成客户向光祥科技采购显示屏,给予客户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85万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光祥有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现峰作为当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2015年2月19日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张现峰于2015年2月19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截至2020年2月18日,上述矫正期满已满5年。文件披露除该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