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法本信息:发行人融资及股份转让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与部分投资人签署含业绩补偿、估值补偿、股份/股权回购、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新投资者进入限制等特殊条款的协议或备忘录,需判断该等对赌或特殊权利安排是否需清理、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和发行上市条件。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11-1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2016年12月A轮融资、2017年7月B轮融资、2018年7月两次股份转让及2019年6月C轮融资中,严华与投控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永诚叁号、海通创新、海通旭初等投资方签署含特殊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包括未达业绩或未按期上市时的补偿/回购、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发行人与发行人所有现任股东之间不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相关特殊协议或条款均限于股东之间,发行人不是当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