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金春股份:注册稿新增披露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滨海昌正采购合同及产品质量相关诉讼。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 · 2020-08-03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2020年2月,发行人与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滨海昌正向发行人采购超细纤维纺粘水刺布,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滨海昌正应于首次下订单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首笔定金1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2020年2月26日滨海昌正通知发行人生产首批订单产品,发行人确认后销售9,637.20kg超细纤维非织造布,含税销售金额38.55万元。2020年2月29日滨海昌正再次下发订单,因发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抗击新冠肺炎防疫物资征用的函,需按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供给产品,发行人未接受该笔订单并及时告知滨海昌正。2020年7月11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材料,滨海昌正以发行人无法接受订单及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请求发行人双倍返还定金即支付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24.17万元;法院根据滨海昌正申请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苏0922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发行人225.00万元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