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锋尚文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及还原安排,相关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申报缴纳问题。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0-07-24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锋尚文化
审核编号
100003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8页至第1-1-40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07年9月,沙晓岚、王芳韵将持有锋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金典文化并委托其代持;2008年4月,金典文化将股权转回沙晓岚、王芳韵并还原代持。各方于2017年8月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相关转让系委托持股及解除、还原代持,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相互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截至代持解除时股权权属明确、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纠纷。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沙晓岚、王芳韵将股权转让给金典文化时未及时申报纳税,应按当时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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