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维通利:员工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曾由实际控制人代持受激励股权,后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还原。
深交所IPO · 主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2-02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发行人于2020年5月、2021年5月分别实施第一期及第二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因实施时员工持股平台暂未设立,第一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员工先向黄浩云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并由黄浩云代为持有受激励股权;2022年4月,黄浩云已将上述股权还原至受激励员工名下。招股说明书披露,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已合法解除,代持双方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