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明珠: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事实,需关注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深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5-09-30 · 终止(撤回)

公司名称
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明珠
审核编号
100303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6页至第1-1-38页;第3-3-1-24页至第3-3-1-25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1999年1月新明珠有限设立时,潘良均登记持有49%股权,其中9.8%为其本人持有,39.2%系代陆潮海、罗永添、罗礼显、罗永祖四人持有,每人分别为9.8%。2000年5月,潘良均将登记持有的39%股权转让给叶德林,将10%股权转让给李维,其中李维登记持有的10%股权系代叶德林持有。2002年9月,李维将其登记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叶永楷后不再代叶德林持股。除前述情形外,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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